自律与维权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自律等工作,加强和规范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自律与维权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自律与维权委员会是指经会员推荐或自荐,具有相应全国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或从事行业研究与管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的机构。
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由协会副会长兼任,委员由会员推荐或自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与批准。
第三条自律与维权委员会加入条件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纪律和制度;
(二)坚持实事求是,办事公正,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强;
(三)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相关个人执业资格,在建筑相关企业注册从业,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行业研究与管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四)具有丰富的法律、技术、经济、经营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五)热心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服务,工作责任心较强;
(六)年龄在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本人与所在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第四条 协会自律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超过20 人。
第五条 本协会自律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在协会的统一安排下,参加协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自律与维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有关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意见征求;
(二)组织实施《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三)组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自律执行情况的落实工作;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受托调查核实监理行业投诉件和举报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完成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开展与行业自律建设有关的调研工作;
(八)参与行业相关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九)代表协会为会员单位或社会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开展行业维权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自律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如需退出自律与维权委员会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协会自律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如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提出或协会秘书处提议,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九条 本规定经协会第六届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即日起实施,原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