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委员会管理规定_信息公开_办事指南-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

咨询委员会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2-09-23


咨询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完善“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咨询委员会”的管理,规范其运作,根据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咨询委员会是指由会员企业中从业并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等)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机构。咨询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由协会副会长兼任,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与批准。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加入条件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纪律和制度;

    (二)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相关个人执业资格,在建筑相关企业注册从业,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并具有高级职称;

    (三)具有丰富的技术、经济、经营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四)具有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服务的责任心,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理论研究成果,或具有较突出的监理实践工作业绩,热心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  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超过20人。

    第五条  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协会的安排下,参加协会的有关工作,可获取合理的劳务报酬,其相应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协会所有。

    第六条  协会咨询委员会因研究课题或开展重大咨询服务需要,可临时聘请科研机构、高校、律师事务所及有关单位的专家参加。劳务报酬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协会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讨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建设监理行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 商议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建设监理行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意见征求;

   (三)组织制订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四)组织制订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教材;

(五)开展对外学习考察交流和调研等活动;

   (六)代表协会为会员单位或社会提供有关技术与经济等方面的咨询、论证服务;

   (七) 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协会咨询委员会工作要求和程序:

   (一)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于每年十二月二十前向协会提交当年在任职委员期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建议,经协会秘书处汇总后形成委员会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

   (二)咨询委员会应根据情况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学习、考察或调研活动,活动应有计划、预算和总结报告。

    第九条  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需退出咨询委员会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到秘书处办理退会登记手续。

    第十条  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咨询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咨询委员会。

    第十一条  协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提出或协会秘书处提议,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协会第六届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即日起实施,原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