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机关委员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理事会可委托秘书处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十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遇特殊原因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形成会议决议,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协会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