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章程
(经2021年3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Fuzhou whole-proces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nd supervision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FZECS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是由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活动地域为福州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维护开放、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同心同德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
本会党建工作接受中共福州市直城乡建设系统委员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95号仁文大儒世家依山苑1座101单元
本会的网址是:http://www.fzjsjl.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等,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依规经营。
(二)开展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管理,承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
(三)组织开展建设监理知识的普及和监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等工作,加强会员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开展在榕监理工作的检查及评比活动,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五)办好本会会刊和网站,提供相关建设监理的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完善人才资源,监理业绩,信用档案等资料库,更好地为从业人员、企业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建设监理的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单位的专家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评议或评价。
(七)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八)加强省内外(境外)同行间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类学习考察活动,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监督会员履行本协会制定的《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履行《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退会后两年内,协会不接受其重新申请入会;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按入会程序办理手续并缴齐欠缺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相当时间的本行业工作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社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除外)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坚持并自觉维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州市直城乡建设系统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一般性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6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