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内部管理,更好地满足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协会印章、协会秘书处印章、协会财务专用章等以协会、协会秘书处名义出现的印章。
第三条 需要增加刻制印章时,由理事长批准。
第四条 协会所有印章由理事长指定秘书处人员负责保管,使用时必须登记并按省规定的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五条 秘书处要建立和健全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印章使用登记薄长期保存。
第六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协会印章使用范围
1、协会发的正式公文和便函;
2、涉及合作或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协议书等;
3、协会发出的财务税务报表、报告;
4、以协会名义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
5、协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或协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材料等;
6、会员入会登记表及会员证书、监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7、必须以协会名义送发的其他文件、文字材料、各类报表、聘书、荣誉证书等。
8、协会秘书处的正式公文和便函;
9、协会秘书处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
10、协会秘书处送发的其他文件、信函等文字材料。
(二)协会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1、支票;
2、财务报表(内部);
3、会员费发票。
(三)协会发票发用章
用于税务票据。
第七条 使用印章办理程序
(一)协会发出的正式公文和便函,必须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同意签发后方可盖协会印章。
(二)凡涉及合作或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协议书等,必须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同意后方可盖协会印章,并在协会秘书处存底备案。
(三)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报表和文字材料等,一般情况应留原稿。特殊情况不留原稿的,承办人应另在盖章登记表中详细写明文件名称、类别、份数、日期、承办人,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同意后,方可盖协会印章,由承办人留存复印件备查。
(四)协会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必须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盖协会印章。
(五)需要使用协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或协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和办理工商登记材料的,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在材料上盖协会印章。
(六)凡需要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盖章之前须经理事长同意后才能盖章。
(七)以协会秘书处名义发出的正式公文、便函、介绍信、证明等,必须经协会秘书长同意签发后方可盖协会印章。
(八)协会财务专用章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职责
(一)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做到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格执行省规定,并及时办理好有关印章使用登记手续。
(二)对手续不全或内容不符合印章使用范围的文件、资料等不能盖章。特殊情况需要盖章的,应及时报告理事长。
(三)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使用、安全、维护负有重要责任。若因事外出,报告理事长同意后,可临时交给秘书处的其他人保管。
(四)严禁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场所。确需带出的,必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
(五)盖章要清晰、位置端正,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六)印章必须存放在可靠性较高的指定位置。印章如有被盗、遗失,应立即向理事长和秘书长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本规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即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