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定(试行)_信息公开_办事指南-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

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发表时间:2017-07-1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不得设置帐外帐或私设“小金库”,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增收节支,厉行节约,增加积累。

第三条 现金管理

1、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现金使用范围只限于工资性支出、个人福利劳保支出、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零星开支、备用金及银行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小款项。其他特殊情况使用现金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2、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每日的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准以白条 抵库存。与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不准出借银行账户套取现金。

第四条 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

1、支票付款必须经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签章方为有效。支票、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必须分别掌管,不得由一个人包办。

2、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票据领购、使用及核销情况。票据遗失的,应及时向社团负责人报告,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

3、不准出借银行账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除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外,同城结算一律采用转帐支票结算,异地采用电汇结算,特殊情况需要用现金支付的,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方可支付。

第五条 协会人员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借款的,应填制“借款单”,写明还款日期,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批准后,凭审批件到出纳处办理预支款手续,领取支票或现金。借款人出差返回或业务办结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实行财产使用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核算、管理的分工负责制。

1、由协会财务人员负责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建立台帐,注明设备的型号、原价、使用人员;每年第一季度由秘书长组织人员清查盘点一次,并与财务人员核对,做到帐实相符、账账相符。

2、财产使用保管人应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保管维修;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建设与购置,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购建:由使用人员提出增加固定资产的报告。

2、审核批准:由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如购置大型设备、机具、车辆、房产等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3、结算付款: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购建报告,订货单、验收单、合同、发票收据等凭证单据,由经办人员报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财务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处理与报废:

1、协会财产出借,应办理出借手续,并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同意后,方可出借。

2、协会的资产处置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协会各项收入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所有收入都必须出具“福建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福建省税务局统一发票”等正式票据,并凭账单入账。

第十条 收入管理

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由秘书处财务人员负责催收,出纳人员统一收取入账。

第十一条 发票由财务专人登记保管、开票。

第十二条 会议费、业务招待费、通讯等费用开支标准及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报销标准参照建设类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出差有特殊情况确要报销餐费等要从严控制,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会议审议情况。严禁协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协会严格执行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领导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借阅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室外,如有特殊需要,需带出室外时,事前需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借阅人员必须写借条 ,并限期归还。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在移交册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自即日起试行。本规定未定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