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5]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服务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的通知》(建市〔2013〕38号)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工程处联系。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已在我省各地办理过登记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已在我省开展工程监理活动而尚未办理登记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登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入闽登记设置其他程序和条件,不得要求重复登记;不得要求省内跨区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登记;不得扣押有关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有扣押行为的地方要立即纠正;要依法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监管,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