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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11-25
闽建建函[2014]7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我省作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的试点地区。为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及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械相关的人员、设备等基本信息,有效实施实名登记和动态管理,我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和“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6月16日起试运行“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7月1日起试运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现就两个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主要功能
 
(一)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包括企业信息管理、企业名录申请管理、企业信息变更、综合查询(企业基本信息查询、企业资质情况查询、人员情况查询、重复查询)等模块,并提供数据录入、查询统计、网上审批等功能,具体详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用户手册》(可通过登陆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该系统主页后下载)。
 
(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包括产权备案申请、产权变更申请、设备库维护、设备统计汇总等模块,并提供数据录入、查询统计、网上审批、备案证打印、报废日期提示等功能,具体详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用户手册》(可通过登陆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该系统主页后下载)。
 
二、系统使用方法
 
两个信息系统均设置企业和主管部门两类用户。
 
(一)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
 
1.企业用户。我省申请进入建机一体化名录的企业(需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用本单位企业信息锁访问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上办事栏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完成系统相关信息填报后,申报单位从系统中打印《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申请表》,并持《申请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指南》中要求的申报材料,按原申报渠道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建机一体化申报办理情况和本企业基本信息,也可办理人员、设备等基本信息的变更申请。
 
2.主管部门用户。设置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用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平潭)利用该系统的网上审批功能并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并从系统中打印《建机一体化企业申报审查核实表》、《建机一体化企业申报实地核查表》,连同企业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省厅政务服务中心。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该系统查看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并对所辖权限范围内的信息进行管理,如审查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变更申请事项等。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该系统查看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
 
(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
 
1.企业用户。我省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用本单位企业信息锁访问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上办事栏进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填报设备产权备案基本信息。完成系统相关信息填报后,申报单位从系统中打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按原申报渠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设备产权备案办理情况和本企业自有设备基本信息,也可办理设备产权变更申请。
 
2.主管部门用户。设置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用户。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该系统的网上审批功能审查设备产权单位的备案申请,并通过系统打印备案证;利用该系统的查询统计功能可查看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基本信息,并对所辖权限范围内的信息进行管理,如审查设备产权单位变更申请事项等。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两个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指导督促建机一体化企业和设备产权人严格按照用户操作手册通过“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确保全省建机一体化企业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信息的统一管理。自系统试运行之日起,新申报建机一体化企业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企业未通过上述两个信息系统填报申请信息的,不得受理。各地要建立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确定具体操作、审核、审批人员,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界定操作权限,严格落实审查责任制,确保系统正常、安全使用。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含平潭)于2014年6月11日前负责汇总收集本地区“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信息锁使用人员名单(按附件1格式),正式行文报送省厅工程处。
 
(二)“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试运行后,已列入建机一体化名录的企业应立即使用本单位的企业信息锁登陆“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查收整改意见,认真对照整改,整改完毕后提交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并由省厅最终确认。2014年10月1日起,经确认整改到位的建机一体化企业,省厅将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共服务栏“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公布,未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档案”的人员、设备,不得作为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人员、设备予以认可。
 
(三)为做好各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数据与“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的对接工作,请各设区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市(县、区)设备产权备案机关认真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2),明确设备产权备案证编号规则、当前设备最大编号、是否有开发使用相关信息系统等情况,于6月13日前汇总报送省厅工程处,并于8月15日前按照省厅提供的标准EXCEL格式(详见附件3)汇总收集市(县、区)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试运行前备案的设备产权相关信息数据报送省厅工程处,由省厅开展数据导入工作。2014年11月1日前,省厅将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共服务栏提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信息查询功能,同时实现“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对建机一体化企业设备、人员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并通过系统发出整改意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信息网上查询功能实现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设备产权重复备案或变更到当地。2015年1月1日起,未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到位的建机一体化企业,省厅将从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中清出;未纳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的建筑起重机械,各地不得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从产权备案到报废的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管,发现建机一体化企业不再具备基本条件或建筑起重机械挂靠经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造成建筑起重机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从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中清出。
 
为便于各地尽快熟悉掌握“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省厅将于2014年6月13日举办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培训班,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含平潭)指派一名具体操作人员参加,参加人员名单于6月11日前一并报送省厅工程处。今后系统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与省建设信息中心或省厅工程处联系。
 
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电话:0591-87618504。
 
省厅工程处,电话:0591-87548437;传真:87614739。
 
附件:1.领取信息系统信息锁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情况调查表
 
3.市(县、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数据采集信息表
 
4.参加信息系统培训班人员回执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