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在榕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榕企业)负担,简化入榕前置条件,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暂行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6]269号)中对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的有关规定,现将在榕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对近2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及未列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黑名单”的在榕企业,可无需提交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对近2年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及列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黑名单”的在榕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及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人员备案时,应提交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