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办筑[2018]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下称“本省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下称“工程项目信息”),并作为工程招投标活动和资质审批的业绩查询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信息公开平台分别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下称“项目监管系统”)和业绩补录系统获取工程项目信息(涉密工程除外)。其中,业绩补录系统部署在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
二、从项目监管系统获取的工程项目信息,为2015年1月1日起(含当日,下同)在我省辖区内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
三、从业绩补录系统获取的工程项目信息,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或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且于近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专业承包工程。
(二)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或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且于近10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及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承包工程。
(三)由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并于近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专业承包工程。
自2018年1月1日起,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允许补录业绩。
四、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录,其他各方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补录的业绩信息包括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其中:
(一)监理、施工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填报相应的招标投标信息;依法直接发包的,无需填报招投标信息。由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无需填写招标投标信息(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必须招标的专业承包工程除外)和施工许可信息。
(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无需填写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三)对于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上传后,允许容缺施工许可信息。
(四)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含勘察设计审图人员明细)信息,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自动对接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获取。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没有相关施工图审查信息或信息不全的,可以在业绩补录系统补充完整。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与否,可补录竣工验收信息。专业承包工程的竣工验收信息,为专业工程的验收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写明具体的工程项目特征指标(如建筑面积、高度、跨度、长度、造价等)。
(六)根据项目所在市、县的实际,由市、县(区)交通部门准予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以进行业绩补录。在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市、县(区)交通部门对该项目准予施工及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后,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至本省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业绩补录确认时,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缺失中标通知书的,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或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介公布的中标结果信息作为依据。
(二)缺失施工许可证原件的,由施工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在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视同为施工许可证原件。
(三)缺失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的,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视同为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六、总承包工程或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在业绩补录系统完成填报信息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确认后推送至本省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日):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除核对下列工程项目信息外,其他信息无需核对:
1. 工程项目名称;
2. 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3. 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
4. 根据竣工验收报告,核对竣工验收信息中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高度、跨度、长度、造价等指标。
(二)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需全面核对填报的工程项目信息(无需填报或容缺的信息除外)。
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补录的业绩信息无需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由申报企业加盖企业电子印章后推送至本省信息公开平台。
七、企业对补录业绩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对同一项目重复补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补录的业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重复补录的,应当对所涉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并抄报省厅,省厅将予以全省通报并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补录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做好业绩补录核对,并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一经发现存在徇私舞弊的,予以严肃追究责任。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8年2月25日前将负责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业绩补录工作的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传真至省厅建筑业处(传真:0591-87616918)。
九、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业绩补录联系人名单回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