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本公约自2021年5月19日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第六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3月15日协会第六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维护监理市场正常秩序和行业合法权益,提高监理服务质量,重塑监理新形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并按照《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要求,经与全体会员协商,制定本公约并分别签署确认。
第二条 凡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的单位会员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全体签约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合法经营;监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严格监理、公正科学、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四条 监理企业要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违法挂靠承揽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
第五条 自觉遵守监理市场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严格按投标文件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人员与数量配置监理人员,项目现场常驻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法依规履职,严禁降低监理服务水平和有损工作质量的行为。
第六条 监理企业应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任何建设单位的监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本公约、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参加投标企业应自觉抵制并报告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严禁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 会员企业应当遵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2007]670 号)中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协会有权根据项目中标价的实际情况,对该中标项目监理服务成本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签约企业应当配合调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会员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应同时明确具体的监理服务期限及延长监理服务期限时,监理服务费的计取标准。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费的,监理企业不得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参加竣工验收,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应与监理企业友好协商,对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作出新的约定和承诺。
第十条 监理企业不得损害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利益,不得泄露参建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损害其他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声誉。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应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维护建设方利益,也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出卖和泄露被监理项目技术与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 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不得向被监理方索要或接受被监理方任何形式的不合规报酬。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正常流动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从事监理业务;在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内,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其所服务的工程监理项目未竣工的、工作未办理变更交接手续的,原则上不得办理调动变更手续;直接影响监理工作的,应暂缓办理个人调动和人员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严格履行自律公约的企业和个人,监理行业将给予鼓励和表扬,并作为企业和个人评先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如有违反本公约的,将由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或办法给予处理。对违约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591-83706715)
第十七条 违反自律公约的处理方式:
一、诫勉约谈;
二、书面警告;
三、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四、取消行业评优评先的推荐资格;
五、罢免在行业协会担任的职务;
六、取消会员资格并除名;
七、根据违约情节轻重在协会网站发布3-12个月不良行为公示;
八、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差异化监管,暂停其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或者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经常务理事会以上议事机构(含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 协会做出的惩戒决定,将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同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若受惩企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七日内向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申诉,逾期则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福州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协会发起签订并负责解释。
守约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