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重大活动是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举办展览、展销会、承接重要课题研究、组团出国出境、接受捐赠、开展行业评比、表彰活动等。
第二条 本会重大活动实行报告制度,即进行重大活动前,都得事先向社团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批或备案。
第三条 重大活动进行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重大活动结束后,要将相关活动情况或总结报告报请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条 每年的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应向全体会员和理事报告上一年度本会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